购票行程单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虽然旅客乘车时可以不用凭纸质车票,但是仍然可以于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换取报销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购票行程单仅作为购票时的信息提示,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故,贵司销售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换取报销凭证,才可以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

  特别提醒:报销凭证与车票不同,票面无车厢席位信息,且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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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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