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两处薪金汇缴是否合并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缴。同时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此可知,对于从两处任职取得工资薪金的年终汇缴时应合并进行申报。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同时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由此可知,合伙企业取得收入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综上,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即不需要与其他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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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章申报地点
第十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