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缴款书可以做税前列支的凭证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司租赁员工的车辆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高顿务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文的规定,由于贵司租赁员工的车辆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次金额超过 500 元的,应当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给个人的完税证明不属于贵司可以使用的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此外,由于贵司承担了不合理的税费,该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应当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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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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