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购入次年所属年份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综上,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仅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仅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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