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之间税率不一致的分红是否补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对于税率有差异的企业之间取得的分红,由于为税后利润的分配且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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