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在香港任职取得的工资所得如何征税
该居民个人从香港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在内地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在香港所缴纳的个税税额低于按照内地规定计算的税额,则在香港缴纳的个税可以抵免内地税款,但还需要补缴差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文的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但同时,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同时,根据描述该居民个人是在香港任职受雇,且 2020 年度在香港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该项所得在香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内地税收中抵免。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 号)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文的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但同时,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同时,根据描述该居民个人是在香港任职受雇,且 2020 年度在香港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该项所得在香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内地税收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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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 号)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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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