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设立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A、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如果贵司计划跨省设立分公司,那么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B、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总分机构不再同一县市的,且未被批准要求汇总纳税的,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实务中,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故,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贵司计划跨省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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