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增量留底退税是否还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一般农产品有如下几种进项税抵扣方法(核定扣除除外);
第一种: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即实际扣除率是10%;综上,贵司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相关规定: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一种: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第四种: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即实际扣除率是10%;综上,贵司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相关规定: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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