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及利息”涉税问题?
收保证方违约,合同未执行,支付保证金方收到保证金及利息,是否要交增税?还是可直接计收入交所得税?
答: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及利息过程中,并未向对方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答: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及利息过程中,并未向对方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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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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