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费用的涉税处理
我司委托货代报关,由于货代超期报关导致我司支付给相关运输公司的费用增加,我司需要多支付5000元费用给运输公司,现运输公司已开运费发票(10%)给我司,我司也支付此费用。我司向货代公司追索超期报关导致多产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请问我司要如何开票给货代公司?或者只须提供收款收据即可?
答:贵司向货代公司追索超期报关导致多产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属于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所以无需开具发票给货代公司,只需提供收款收据即可。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答:贵司向货代公司追索超期报关导致多产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属于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所以无需开具发票给货代公司,只需提供收款收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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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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