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信托公司15%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客户您好,因信托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所以向信托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中的规定,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这里面还是要注意,即使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是要取得发票利息才能税前扣除的,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
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答:客户您好,因信托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所以向信托公司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中的规定,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这里面还是要注意,即使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是要取得发票利息才能税前扣除的,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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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
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