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如何申报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一个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工给合伙企业,那合伙企业得到的钱,分给合伙企业股东(就是合伙人),那这个是算利息分红,还是当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申报个体生产经营所得?

  答: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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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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