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可扣除的捐赠支出可在哪个月扣?(个税)
7月份支付个人股东股息红利,8月份缴交股息红利相应个税,8月份该股东有捐赠支出300万,请问8月份申报7月个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或者8月份捐赠支出只能9月份报8月份税时才能抵扣不能在8月份申报个税抵扣?请问哪种方式正确?
答:这个一般不能跨期抵扣。7月份收到股息红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所以一般要在当月进行个税的申报。也就是7月收到股息红利所得,在8月份征期内进行所得上的个税申报。而8月份的捐赠,应当在9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相应的捐赠支出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按照具体捐赠项目,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同时我们也针对您的问题咨询了本地税局的口径。税局的回复与我们上面的解答一致。同时,税局也指出,9月份征期在个税申报系统里填写可以抵扣的捐赠金额,如果符合全额扣除要求,当月扣除不完的,可以到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答:这个一般不能跨期抵扣。7月份收到股息红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所以一般要在当月进行个税的申报。也就是7月收到股息红利所得,在8月份征期内进行所得上的个税申报。而8月份的捐赠,应当在9月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相应的捐赠支出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按照具体捐赠项目,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同时我们也针对您的问题咨询了本地税局的口径。税局的回复与我们上面的解答一致。同时,税局也指出,9月份征期在个税申报系统里填写可以抵扣的捐赠金额,如果符合全额扣除要求,当月扣除不完的,可以到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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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