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 5%以内,企业自行保管的能否税前扣除?(所得税)

  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是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税前扣除,如果是单位自己管理这部分资金的话还能税前扣除吗?

  答:据我们了解,实务中同属于国资委下属的公司在自行保管的情况下,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不排除各地税局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建议最终以贵司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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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开支。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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