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如何处理?(增值税)

  请问平销返利这个政策你们这边是怎么解读的,比如对方100万的销售额完成返还10%的现金或等价产品?

  答:目前政策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如果是实物返利,则会计处理上不应视为是对原来销售价格的调整,而应视为是对原来销售成本的调整。支付实物返利的实质,是少结转了本年度销售成本或多确认了以前年度损益。收到实物返利的实质,是多结转了本年度销售成本或少确认了以前年度损益。增值税处理上,目前比较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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