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的库存商品赠送给客户需要确认收入?

  请问一下公司将自产的库存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会计准则不需要确认收入,但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根据用途对应不同科目)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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