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售后维修及保养增值税规定(增值税)
我公司是做中央空调的销售及安装的,对售后的空调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我们应该执行什么税率?空调售后维修保养服务需要区分维修和保养吗?
答: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保养包括:为防止机器设备劣化,维持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清扫、检查、润滑、紧固以及调整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或者为测定机器设备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进行的必要日常检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
一、对安装运行后的中央空调进行售后的保养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二、对安装运行后的中央空调进行售后的维修应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中央空调类似电梯,中央空调本属于货物,但安装运行之后,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了不动产,既然维保单位是对不动产的维修,我们认为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9%。
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中央空调的售后维修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税率13%。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答: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保养包括:为防止机器设备劣化,维持机器设备性能而进行的清扫、检查、润滑、紧固以及调整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或者为测定机器设备劣化程度或性能降低程度而进行的必要日常检查。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
一、对安装运行后的中央空调进行售后的保养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二、对安装运行后的中央空调进行售后的维修应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中央空调类似电梯,中央空调本属于货物,但安装运行之后,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了不动产,既然维保单位是对不动产的维修,我们认为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9%。
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中央空调的售后维修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税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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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