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合规票据

  公司2018年发生一笔销售服务费,金额是130万元,合同已签订,且2018年我公司已列支为费用,双方口头约定在下游客户回款后支付该笔服务费,因下游客户于2019年4月回款,原本5月客户对应开销售服务费发票同时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但客户现5月份不能提供发票,2019年6月才能提供该笔销售服务发票,想请问汇算清缴时可以把这笔费用税前扣除吗?

  答:2018年计入费用,但未在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2019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不得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2018年度汇算清缴需作纳税调增处理,2019年6月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追补确认扣除。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七、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5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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