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

   我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设立股东会,出具股东会决议不合理,只能出具董事会决议,请问是否可以用董事会决议代替股东会决议?2018年备查资料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更改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的原因是什么?

  答:2018年23号公告备查资料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更改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须由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因此这是此次文件变更的主要原因。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国内企业性质不同,实践中,合资企业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建议贵公司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相关备案等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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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资料为: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2、《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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