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能否在当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贵司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需要在不超过当年全部报废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范围的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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