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自用的砂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属于资源税税目范围内的非金属矿产。又根据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综上,贵司开采的砂石属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且根据规定,开采的应税砂石自用的,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上述砂石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则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综上,贵司开采的砂石属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且根据规定,开采的应税砂石自用的,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上述砂石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则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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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