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15万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见,王某作为其他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又根据本细则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故王某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同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的第2问中提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反之,如果未办理临时登记的,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

  综上,王某属于其他个人,是否享受15万免税政策,如果王某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则可以享受每月15万及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除特殊规定外,则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一般性规定,达到起征点的应税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5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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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2.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额度已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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