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设施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果是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包括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由于贵司属于畜牧养殖企业,占用耕地用于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属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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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十六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另外,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包括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由于贵司属于畜牧养殖企业,占用耕地用于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属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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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十六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