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条件

  民间有许多非盈利性质的单位,给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在许多领域成就非凡。比如我们熟悉的民办院校、医院、福利院、文艺团体等。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叫民非组织。

  这类特殊的组织与社会上一般的公司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后者是专门为了盈利,成立的条件也不相同,具体需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化”等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注册机构是当地民政部门。

  其中具体名称解释如下:

  1、业务主管单位:为拟设立的民非业务范围的主管部门,如医药事业就是卫生部(局),教育培训事业部及时教育部(局),文化娱乐事业就是文化部(局),具体是部还是局,要看你在国家、省还是市级层面设立民非,有些行业的审批权限必须在国家或省级。

  2、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起好名字了去预先核准,这个简单,不赘述。必要的组织机构,指有适合的法定代表人(针对民非法人),适当的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一般3-5人,上限不超过25人,单数,但因地而异)、监事和具体执行事务的人员。

  3、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类似于公司法人的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拨款。不同事业类型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同,因地而异(北京,工艺慈善类最低10万元、科技类50万元、养老类30万)。注意,民非是公益为目的,而非盈利,所以注入的资金在民非注销时不得返还发起人,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处置。

  4、有必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等有效证明。

  最后,关于民非登记和管理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基本都依据分别在1998、1999年出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其中对具体的理事会人数、注册资金额度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具体咨询医生拟设立地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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