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册公司起名有哪些政策规定?

西安注册公司起名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一般限制规则共5条,主要有:
第一条(规则第十五条)是,企名称不得与同一企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企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十六条)是,企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三条(规则第十七条)是,企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授权,且使用该企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四条(规则第十八条)是,企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十九条)是,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外,企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字号的外商独资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除了一般限用条款,还列举了一些特殊限用情形。如: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两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条)是,企名称应当冠以企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名称可以不含企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一条)是,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名称,由市企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名称。
企字号限用规则6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二条)是,企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三条)是,企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三条(规则第二十四条)是,企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四条(规则第二十五条)是,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二十六条)是,企名称不得以职、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六条(规则第二十七条)是,企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企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行限用规则两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八条)是,企名称中的行不得使用与主营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类别用语表述企所从事的行:(一)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5个以上大类;(二)企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九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名称的行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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