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名称权

什么是企名称权
1、企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名称是企在营上所用的名称,即企在营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名称为商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2、企名称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也就是说,企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的名称。然而,企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和第21条亦有对他人企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保护的对象——企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价值,已从单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价值;企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的发展,增强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带来丰厚的利润。对企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保护工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3、企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对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
(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
对于侵犯企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企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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