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新政策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详细内容如下:
一、什么是“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没有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所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即我们俗称的“撤三”。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被提撤三如何应对
通常情况下,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积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期间,在指定商品或服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当理由。如果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1、何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才构成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新变化,不再是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认定,而是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进行实事求是地认定,对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予以排除。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略有差别可视为商标使用
有些商标权人使用其商标时,并没有完全按照申请商标时的样式进行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2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略有差别还可被视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种差别产生在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上,结论就有所不同了。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举个例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老坛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中,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泡菜、酸菜等商品上,然而并没有在泡菜、酸菜等核定注册商品上进行使用,而是使用于酸菜鱼调料。由于“调料”在《类似商品和服区分表》中属于第30类酸辣泡菜(调味品)商品,故法院认定该系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3、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3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在“湾仔码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的使用行为,仅为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还规定了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与仅作为赠品使用等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4、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用以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收集:
(1)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招牌、工作人员服饰、办公文具等;
(2)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文件资料;
(3)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继而维持注册商标权的有效。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撤销不被使用的闲置商标,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清除障碍,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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