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一文梳理汇算清缴时保险费用的扣除规定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为了降低突发性意外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将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用于防患未然。那么,面对种类繁多的保险费用支出,哪些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接下来,飞酷科技经理就结合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梳理。

  一、关于“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依照国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二、关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200927号)

  三、关于企业产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参加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四、关于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税前扣除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六、关于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规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ⅹ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2016〕106号)

  七、关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因此,单位给个人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部 国家税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税〔2017〕39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

  八、关于其他商业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新政策一文梳理汇算清缴时保险费用的扣除规定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陕西飞酷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代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办理、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代办营业执照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729020067(微信电话相同),免费创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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