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11种情形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11种情形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失信主体的确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信息公布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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