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个人有限公司纳税标准)
一、作为投资人,为了便利,可以直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势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直接由股东一人作出,股东决定打印签名留存公司即可,无需与他人商量,这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实现股东个人的经营决策思路,有利于提高效率;
2、一人有限公司在经营需要的时候,可以对外设立分公司,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优于个体工商户;
3、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或经营过程中碰到志同道合的人,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一人有限公司转变为普通的有限公司,再发展壮大还可以申请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ipo上市等。
二、在享受一人有限公司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1、设立后的经营应注意规范运作,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得混同,不得以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股东个人的生活开支不得在公司账务中报销等。
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保留能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如相对方主张根据《公司法》第63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在股东,而非相对方。
2、在经营过程中,如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方为一人有限公司,需特别注意一人公司的法人财产情况,同时在设置相关合同条款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将股东的责任一并约定。
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如果约定诉讼,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63条在诉讼过程中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负有举证责任,自证法人资产独立于个人资产。
如约定仲裁,则建议将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体现,一并约定仲裁条款。这样才能在仲裁时,才能直接将股东一并作为当事人,一揽子解决。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忽略此要求,导致仲裁无法实现,仅能在执行阶段继续申请追加。
因此,在进行投资时,对于设立的法律主体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主体形式,有利于后续经营的开展。如有其他问题,可以进一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