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近期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加计抵减的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生产、生活性服业纳税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计算,只考虑2019年12月份收入情况,且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该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万元。

  基本规定

  按照《政部、税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税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日前,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生产、生活性服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会〔2017〕15号)对“其他收益”科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要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里的“其他收益”中体现。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则相应金额需要计入利润表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

  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共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2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0万元。《政部、税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据此,A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10×25=77.5(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180+77.5=257.5(万元)。

  方案二

  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此时,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5×20+(290-100)×50×20=5+19=24(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200+24=224(万元)。

  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同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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