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税务处理(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怎么理解)

1. 调节应交所得税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a 行政罚款,比如税务局处罚的罚款,会计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给去掉了,但是税法上面不允许扣除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得常交所得税,所以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就会增加,同时日后税法上 也不让抵减,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只是调节应交所得税。

b 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我是这么理解的,会计上计算利润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摊销金额扣除的,而税法上单纯的在会计摊销基础上加计扣除75%,不存在后续的又需要调整后一年度的所得税的情况,所以相当于永久性差异,只是应交所得税变了,但是没有递延所得税。当然了如果会计上和税法上的摊销方法不同那就产生了,比如会计上摊销8年,税法上摊销10年的这种情况就要另算了。

c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所以应交所得税单方面减少,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就是日后也不用交这部分税

2. 答题时需要注意的点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算应交所得税的时候除了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这方面还应该考虑折旧的这方面,因为虽然会计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提折旧,但是税法上是按照成本入账之后每年提折旧的,所以要把这部分折旧的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比如某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当期公允价值上升20万,此项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是1000万,按照20年计提折旧。那么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应该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掉20再减掉当年的折旧额50来计算,而这20和50是后期要交税的,所以也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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