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短期借款利息计算公式(计提本月短期借款利息怎么算)
问题2:银行存款结息日至报表截止日计提的利息,原在“应收利息”中列报,在审计时为什么被事务所要求调整计入货币资金列报?
解析:上述处理的依据,均为新金融工具准则。
“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通常以摊余成本计量。根据cas 22,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本身就包含本金、利息及减值。
银行活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定期存款或银行借款尚未到结息日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都属于摊余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即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时考虑流动性。具体而言,银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在“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列报,对应损益项目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银行借款计提的利息,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对应损益项目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相关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摘录部分)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其他货币资金”。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利息”。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长期借款”。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债券”。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利息”。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拆出资金”“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项目中,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应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
4.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5.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4)金融工具利息列报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例如货币资金、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而是错误地计入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并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