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完整会计分录(销项税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价外费用不包括: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代行政部门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的区分:看主体、看票、看性质、看题)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不同票全额(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同)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折扣:全额
销售折让: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非金银: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5.包装物押金: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收到时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时并入征税;③注意和租金区别,租金属于价外费用;④押金为含税收入。
6.直销方式:谁销售谁缴税。
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负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