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退回账务处理(购货方退货的会计分录已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退货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即可,同时冲回成本

借:应收帐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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