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利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五种形式,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一、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特征

a.在一体化组织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出和输入,从而真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

b.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第三国)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

c.为区分来自非成员国和成员国的产品,以保持各国对外关税的有效性,通常采取“原产地原则”,即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贸易或免进口税的待遇。一般来说,所谓的原产地产品是指成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

二、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的含义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所有成员对非成员国采取统一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

关税同盟的重要特征

a.与自由贸易区不同,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对外关税。这实际上意味着,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随着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要采取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

三、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的含义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共同市场的重要特征

a.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动,还实现了生产要素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b.为实现要素的自由流动,各成员国之间需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间接税制度,并且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之间对同一产品的税率,协调金融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成员国学历的相互承认等。

c.共同市场的建立需要成员国让渡多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进口关税的制定权,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国内间接税率的调整权,干预资本流动权等。

四、经济联盟

经济联盟的含义

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是指不但成员国之间废除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

经济联盟的重要特征

a.成员国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

b.当汇率政策的协调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建立了成员国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又称为经济货币联盟。

c.各成员国不仅让渡了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让渡的各项权利,更重要的是成员国让渡了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利。特别是,其成员国不仅让渡了制定干预内部经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保持内部平衡的权利,而且让渡了制定干预外部经济的汇率政策,以维持外部平衡的权利。

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含义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成员国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经济一体化形式。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特征

a.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阶段。

b.就其过程而言,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逐步实现经济及其他方面制度的一体化。

c.从结果上看,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类似于一个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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