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增资本的科目(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是什么意思)

比如以下案例:

云南某有限公司为一家酒店餐饮企业,2015年由某企业和某自然人投资设立。2018年,因酒店经营业绩良好,最终产生税后净利润1000万。于是,该企业在2019年4月份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形成了决议,将201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中的300万分配给股东,500万转增资本,并于当月办理了款项支付和转增手续。

某市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企业偷税漏税,于是该市稽查局立即对该企业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情况实施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4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的500万转增股本部分并未交税,最终该稽查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让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那么,向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分红及转增资本,究竟涉及哪些税费并该由谁扣缴呢?

向企业股东分红及转增资本

1、如果企业股东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那么应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包括分红和转增资本部分。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如果企业股东是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被投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那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投资收益转增资本免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被投资企业为上市公司,只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否则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同时,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及转增资本

1、非上市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分红和转增资本时,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根据持股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有关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另外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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