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违约的区别(违约金和定金赔偿损失)
网友咨询:
我和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后来王某反悔不卖房。现在我要求对方返还1万元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既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不同,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而定金是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普法:
《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6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总结:
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