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对象(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①计算机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也就是说:

a.计算机程序可以在计算机等装置内执行;

b.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组合,而指令是指计算机完成一个基本操作的命令;

c.程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由计算机能接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目标程序;第二种是用某种符号或语句编写的代码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源程序。计算机程序一般可分成两部分,即系统程序及应用程序。系统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强、能向用户提供使用方便特性的软件程序,比如操作系统、编译系统及工具类软件。应用程序除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软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户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自行开发或委托软件程序员开发。

②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以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的软件构成侵权。

②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比如计算机的硬件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比如纸张等。

③逻辑合理。计算机的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逻辑判断的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在对待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上,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仍存在许多争议。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计算机软件的表达与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概念、处理过程等部分,仍旧是一个难点。(最高法院知产庭 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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