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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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家公司两年,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从试用期后开始签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的3个月公司既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购买五险一金。网上看到说:已确定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2倍工资。当时由于经验匮乏,也没在意这些事,现在离职证明上的起始时间也只能从试用期后开始算起(试用期3个月没签劳动合同),请问现在还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讨个说法?

我手上现在还保存着当时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以及后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否请同事帮忙作证?

解答:

第一,站在员工层面上考虑一年一签,当然是对员工最好的,因为一年只可以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试用期越短,员工的被录用的几率就更高,因为时间短企业无法全面的进行考核。而且一年一签,到了第一份合同到期续签第二份合同,到了第二份合同到期,企业就没有权利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就要签无固定合同。

第二,站在企业的角度,一年一签是存在比较大风险的,合同期限短约定的试用期也随之缩短,同时当跟员工签订第二份合同后,企业就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旦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这块所要承担的赔偿成本是比较高的。同时如公司想公司的员工比较稳定,最好采取订立期限长一点的劳动合同,如第一份合同签订三年,第二份合同就签订五年。

所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是三年的合同比较适合。

解析:

试用期的常见问题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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