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分为三类(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区别)

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借助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如“试管婴儿”),也同样属于自然人。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还需要法律的承认。

近代以来的民法,承认自然人为当然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章节共四节,含四十四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做了具体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有《中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户籍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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