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城建税法变化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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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除先进制造业的其他行业适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在计算与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时需要剔除留抵税的影响。
新城建税法增加了对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具体阐述。以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在计算时使用的是实缴消费税,这一点不变;同时明确了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的城建税,除了以实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外还需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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