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新实施的公司法中办理资本(办理营业执照注意事项)
有关新政策新实施的公司法中办理资本(办理营业执照注意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的三个方面
一、将办理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办理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办理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办理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办理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办理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办理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办理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企业的办理资本应注意的事项
1、办理资本和实收资本
(1)办理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办理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办理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公司的办理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办理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办理资本30%;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办理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1)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2)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3)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4)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办理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办理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办理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5)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办理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企业办理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办理资本(金)(实收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如申请材料准备阶段较长,可待材料准备完毕后再办理验资手续。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召开创立大会。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股东能否用利润补足办理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交出资。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依照出资比例分红,各股东当然可以将分红后所得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用于补足办理资本。
但在弥补亏损之前,或者弥补亏损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不同意分配利润,则不得用尚未分到手的未分配利润补足办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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