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发生对外投资收益必须查账征收
2021年12月30日,国家税总局法布了有管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其主要意思就是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政策,想说一下几点:
1、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收紧。
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是收紧了,因为以前核定征收的个税税率很低,所以有的个人独资对外投资的收益也计入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了,这对国家来说,税收是一种损失,所以,这次国家税总局,就通过发文的形式,明确只要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对外投资,那么这个个人独资企业就必须查账征收,而不得核定征收,这就从根本上堵住了漏洞。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并没有完全取消。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个人独资的特点,要准确核算,规范核算有一定难度,或者要达到规范需要一定过程,所以,目前对于只有经营,没有对外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3、从长远看,核定征收这种方式取消不是没有可能。
核定征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是针对没有能力建立规范账的初创业者,但是具体事实的时候,这个标准不好把握,导致有些本应该有规范账的个人独资企业,也申请了核定征收。虽然未来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可能会取消,但目前还没有。
附录:
政部 税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政部 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政、税部门应做好服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部?税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