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进项税,也不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1)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①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③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规定的有(ad)。
a.政策实施阶段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b.适用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c.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第4个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案】ad
【解析】选项b,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选项c,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题 2】某平面设计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比例条件。 2019年12月该公司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00万元,发生进项税 12万元,由于管理不善发生设计用具丢失,需作进项税转出 1万元,则:
( 1)该公司当期应加计抵减的进项税 (注意考试提问偏好) 。
( 2)该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解析】
(1)申报表加计抵减额 (命题人偏好称之为加计抵减税额) =( 12-1)× 10%=1.1(万元)。
(2)该公司当期抵减前应纳增值税 =300× 6%-( 12-1)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 =7-1.1=5.9(万元)。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19年12月购进一批餐桌餐椅用于食堂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3900元,已知该企业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且上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余2250元未抵减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d)元。
a.7335=2250+33900×15%
b.5640
c.5085
d.3390=33900×10%
【答案】a
【解析】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33900×15%=5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