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如何创建的
2020年9月1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正式颁布实施40周年,40年来个人所得税既可谓是中国税收制度更革的先驱和先导,又经常承担财政和社会改革的先期探测器的作用。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创建早在1949年就开始了,从1949始议个人所得征税、1952年再议开征个人所得税和1956年个人所得税开征前“叫停”,最后到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和逐步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又曲折的过程。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诞生。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同胞(后来增加了台湾同胞)的所得征税问题,有利于引进人才、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遵从国际惯例,财政部从1978年底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1979年开始起草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日,叶剑英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将该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第一批税法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6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5类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198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公布40年以来,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和2018年七次修正,其中1993年、2018年的改动比较大,前者统一了内外不同的个人所得征税制度,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需要;后者改变了征收模式,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与绝大多数国家大体一致,税负更加合理。
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相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增加了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征税项目,采用了按年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调整了部分税前扣除规定和税率,完善了征收管理方面的制度,税负普遍大幅度降低。
1981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有520万元,不足全国税收收入的万分之零点八,还不如城市房地产税和屠宰税之类的杂税。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增多和税制、税收管理逐步完善,2019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到达10388.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位居全国18种税收第四名。同时,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个人所得税承担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也会越来越被重视。正如第一代领导人所指出的那样,“所得税制度是进步的”,必须要让这种进步的税收制度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这样一看,大家是不是觉得个税很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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