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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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规定。
本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款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条件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设立保险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所规定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根据本法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出资人名称;(5)出资人出资的方式和出资额;(6)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7)公司的梦见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特别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公司法相抵触。如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又如关于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让资产,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其它如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等,本法和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章程应当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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