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补的一些问题

关于商标补的一些问题详细内容如下:

  1、我收到了补通知书,该怎么补还需要再缴纳费用吗

  补通知书中已列出要求补的事项,补通知书背面有详细的“关于商品/服项目补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按照补要求和说明进行填写,并寄回商标局。回复补不需要缴纳费用。

  2、商标图样补时,需要贴图样吗

  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事项判断。如果要求补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3、补要求报送图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该如何补

  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写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4、分类补说商品名称不规范,该怎么补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项目名称。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别类的”、“属于本类的”、“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也应避免使用“……,即……”的表达方式。不应泛泛申报“×××的附件”、“×××的配件”,而应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例如“假日野营服”跨类,其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属于第 41 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属于第 43 类。

  5、申请时,我已经报送了商品说明书,为何还下发补

  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名称。

  6、分类补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 16 类,在第 9 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 7 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 12 类、后者属于第 7 类。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7、分类补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8、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区分表》2015 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 16 类。尼斯分类第十版 2016 文本第 26 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区分表》2016 文本第 26 类新增“昆虫针”,第 16 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 2015 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 2016 年收到补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 2015 文本在第16 类申报,不能按 2016 文本在第 26 类申报。

  9、我是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 3 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如果补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但申请人期满未补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 2 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10、我是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通知书,补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关于商标补的一些问题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陕西飞酷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代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办理、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代办营业执照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729020067(微信电话相同),免费创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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