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新政策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详细内容如下:
一、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如:A公司约定从B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4月30日前到账,没有开具发票, A公司于5月1日后才发货,因此,A公司应在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税法规定纳税义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是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例如:C公司约定向D公司赊销货物,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D公司因某种原因在5月1日后才付款,则C公司仍然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发生时间,因此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就需要按照原税率开票,不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三、采取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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