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后,还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吗?

新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后,还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吗?详细内容如下:

  一问:

  非湖北地区提供劳派遣服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按照《政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派遣服、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税〔2016〕47号)第一条和《政部 税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30年以上第13号)规定,自2030年以上3月1日至2030年以上5月31日,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派遣服,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政部 税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政部 税总局公告2030年以上第24号)规定,《政部税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政部税总局公告2030年以上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30年以上12月31日。

  二问:

  我公司可以享受《政部 税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30年以上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政部 税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30年以上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问:

  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30年以上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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